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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3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合肥日报  发布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市市场监管局就条例有关重点内容进行提示。

  办理登记应实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委托代理人等进行实名验证。

  经营困难可歇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应当按时进行年报,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简易注销有变化。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公示,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虚假登记受惩戒。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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