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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马鞍山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发布时间:2018-11-16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1月15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人社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马鞍山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上调。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至每月1380元,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调至每月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调至每小时16元,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调至每小时14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994年我省第一次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来,今年已经是第13次上调。马鞍山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是2015年11月,执行期间马鞍山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50元,含山县、和县、当涂县为每月1150元。

  “虽然看起来这次调整之后最低月工资只增长了30元,但‘含金量’大有不同。”据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室(劳动关系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而在此之前依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各档均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扣除个人社保部分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加班费、奖金这些收入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同样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执行。”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单位不按此标准执行,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0555-236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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