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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两得 “先行赔付”或成电商平台核心竞争力
发布时间:2018-11-12  来源:法制日报  

  电商平台在让消费者享受到快捷购物的同时,也因假货泛滥而广受大众诟病。

  消费者心中维权的法宝,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电商平台出现的时间不长,消法在2013年第二次修正时才有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条款。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平台上存在着海量信息,平台提供者没有能力做到对所有信息进行审核,于是借鉴了国外法律的“避风港”规则,规定平台只要能够提供售假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平台的责任。

  有法律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消法的“避风港”规则,是基于当时平台的技术条件。而大数据时代来临后,“避风港”规则对平台的影响也有了变化。“依据消法,平台可以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赔付承诺。一旦平台因商家售假而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平台也就取得了对售假商家的追偿权。平台行使追偿权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售假商家主张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达到震慑售假者的目的”。

  阿里打假赚足眼球

  淘宝网,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5月创立。坐拥几亿用户的淘宝网,假货一直是其心头大患。

  阿里对外声称,将每年投入超过10亿元,组建了一支2000人的专业打假队伍,启动对售假商家的民事诉讼。

  记者梳理发现,阿里的重金打假似乎并未能“杀鸡儆猴”,倒是一次次发布的重磅信息赚足了眼球:

  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平台诉姚某售假案一审宣判:阿里索赔267万元,判赔12万元,诉请支持率不足5%。判决当天还没过上诉期,阿里胜诉的消息就已在网络上铺天盖地。

  2017年12月,阿里“第一次将售假卖家告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阿里索赔近12万元,一审判赔5万元。

  2018年3月,“全国首起以侵权为由提起的电商打假案”在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下判:阿里索赔50多万元,一审判赔1万元。阿里主张在两家国家级媒体及新浪、网易和搜狐网站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法院仅支持在淘宝网主页上刊登。随后,此案成为“全国首例法院判售假者致歉案”。

  法律人士认为,阿里目前对商家的民事起诉,都是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而商家违反约定,到底应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并无先例可参考。至于商誉损失,更是难以举证计算。阿里目前的重金打假,更多的是象征作用,既没有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未能震慑售假者。“如果阿里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一旦因商家售假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阿里也就取得了对售假商家的追偿权。阿里行使追偿权的法律条款明晰,既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售假商家主张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网购假货维权难

  在互联网产业异常发达的今天,消费者网购假货案例层出不穷,电商的不诚信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共找到3270个结果。

  “真的和电商平台打起官司来,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河南郑州的消费者杜先生对此深有感触。

  2018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杜先生的上诉,维持了商家担责而淘宝公司无责的一审判决。

  据杜先生介绍,2016年10月10日,他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台抽油烟机。由于店铺产品页面上承诺“假一赔十”,他就放心地支付了3168元。当年11月2日,杜先生来到抽油烟机在郑州的售后部门,被告知买的是假货。

  经过电话沟通,淘宝提供了商家许某的电话及个人信息,但杜先生一直联系不上。于是,杜先生将许某和淘宝一同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许某10倍赔偿杜先生。扣除淘宝用许某押金退还的3168元,许某还需再赔28512元。淘宝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淘宝不承担责任,法院解释:依据消法规定,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对涉案商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向消费者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此外,杜先生主张淘宝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证据不足。

  判决书下来后,杜先生十分纠结:开庭前就联系不到的许某,再判他赔28512元,岂不是一纸空文?

  杜先生提出上诉,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像出租柜台的购物中心。柜台出售的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找不到商家,购物中心作为柜台出租者收取租金和管理费,购物中心是收益人,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提供者已经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消费者以无法联系到涉案产品销售者为由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据记者了解,在“避风港”规则下,绝大多数起诉淘宝公司的消费者,结果都和杜先生一样。

  法律人士分析,杜先生的维权耗时17个月。一般情况下,电商消费者的消费额度都不大,如果遭遇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维权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资金,维权成本较高,往往也只能获得退还货款的补偿。部分疲于维权的消费者,最终会主动放弃诉讼。

  消费者“双11”前诉淘宝

  随着网购广泛普及,中国电商市场快速成长。据有关机构统计,2017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超过6万亿元。

  随着市场体量的增大,假货也在悄然侵袭着电商领域。

  2018年11月5日,距“双11”只剩6天时间,湖南消费者黄女士来到法院,以网购了违禁产品为由,起诉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黄女士在诉状中称:2018年5月3日,她在淘宝购物平台上看到羊胚胎胶囊具有缓解卵巢衰老的功效,而且在淘宝平台上的销量也不错,于是选择了同仁养生堂羊胎素软胶囊和长兴牌羊胚胎胶囊两种产品,支付了4016元。

  收到货物后,黄女士按照包装上标明的服用方法开始服食,发现没有什么明显效果,怀疑产品存在问题。与平台联系后,平台仅同意作退货处理。于是,黄女士提起了诉讼。

  记者上网搜索得知,黄女士之所以认定羊胎盘素相关制品存在问题,源于原卫生部一条编号为“卫监督函(2008)322号”的批复。批复标题为“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批复中指出: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批复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

  对于起诉淘宝,黄女士似乎信心满满。《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得知,黄女士的信心,源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份终审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18日,陈先生向淘宝商家张某购买了3部手机,支付价款7047元。收到产品后,陈先生发现产品存在指纹识别功能虚设、手机屏幕分辨率不符规定等问题。协商无果后,陈先生将淘宝公司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先生追加卖家张某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主张涉案产品系假冒商品,仅提交其自己录制的录像视频及照片,未经任何第三方见证或认证,也未提交任何第三方机构或者产品厂家的评估或鉴定意见。陈先生要求卖家张某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承担法律责任之诉请,欠缺理据,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说明陈先生在张某的淘宝网店购买的涉案商品与商品标识严重不符,且卖家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此案中,淘宝提供了卖家张某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但由于陈先生联系不上,法院因此认定淘宝公司未向陈先生提供张某的地址。最终,长沙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卖家张某退还价款7047元,并支付21141元的惩罚性赔偿款。淘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那么经营者就是赔偿的第一责任人。但平台提供信息后消费者无法找到经营者,在无法落实第一责任人的情况下,平台就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义务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记者注意到,长沙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还特别提示,淘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卖家张某追偿。

  有专家认为,买到真货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要求,而买到假货得到赔偿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消法倡导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平台上的很多商家也主动承诺假一赔十。“随着电商平台的日渐增多,消费者也会对电商平台进行选择。而那些承诺先行赔付的电商平台,无疑会因为有担当有责任感而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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