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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灌云县法院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11-23  来源:新华日报  发布开发区: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

  11月23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情况。

  据了解,灌云县人民法院在连云港市率先出台《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6条,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确保破产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灌云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树名介绍,近年来,在该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无产可破企业案件审理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经费来源无法保障,案件处置困难,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导致“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渠道不畅。

  灌云县人民法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申请拨付企业破产保障经费。款项拨付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该院审判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该《办法》对破产专项基金的来源、用途、适用范围、支取流程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办法》规定,破产专项基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全面详细记录资金流动情况,并向自愿加入本基金的管理人名册成员、向本基金注入资金的其他主体、相关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及债权人公开并接受查阅,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破产专项基金可用于支付无产可破等案件中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以及管理人管理、评估、审计、拍卖及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办法》要求,管理人申报工作成本时应提交费用明细及实际产生费用的票据以备核查;管理人申报的工作成本低于2万元(含本数)的,由破产合议庭据实核定,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支付通知单,管理人凭支付通知单支取款项。管理人申报的工作成本高于2万元的,破产合议庭难以核定的,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专项基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该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灌云县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部署,破产案件由一把手院长抓落实抓督查,由分管领导、庭室负责人及能力突出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等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对疑难复杂案件采取清算组、主管部门与职工债权代表等多方会商方式,稳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成立破产审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超长期未结破产案件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科学推动“执转破”工作进展,由院长牵头,成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协调小组,制定“执转破流程图”,实现了“执转破”案件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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