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执行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5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日,根据省民政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出台了《安庆市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进行了细化,适度拓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细化“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高龄津贴、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办法》新增“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对象。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法》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的未成年人保障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本科及以下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及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四项。对全自理特困人员,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或发放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照料护理需求。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与照护人员或机构签订委托照护协议,为其提供生活帮扶、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鼓励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在机构集中供养。
下一步,市县民政部门将进一步简化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