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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金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日,宜兴日报社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调整了企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保养人员2018年度定期补助金和保养金标准,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本次调整涉及的企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主要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等三类人员。根据调整,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退职人员,定期补助标准为城镇1169元/月,农村113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人员,定期补助标准为城镇1181元/月,农村1145元/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人员,定期补助标准则为城镇1188元/月,农村1152元/月。同时,我市企业保养人员的保养标准调整为城镇1190元/月,农村1160元/月。

  据了解,该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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