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2日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省将采取多项措施,严厉查处挪用、占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 ,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业主合法权益。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严厉查处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存、挪用、占用维修资金问题,加大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同时,江西将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归集、存储、续筹、使用等资金闭环管理体系。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对专户管理银行的考核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专户管理银行服务效能、协管能力等进行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服务效能、协管能力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定期编制维修资金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年度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
据了解,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群众安全的情形,要简化流程,及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即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资金。
《通知》要求,确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百分百归集,对不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提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交存占比,鼓励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会员、引入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契机,引导老旧小区业主补缴、补齐维修资金。
此外,探索建立维修资金续筹机制,对已交存但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30%的,及时指导并协助业主或业主大会制定参照首期交存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或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等方式的续筹方案,组织开展维修资金续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