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在鹿城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加强鹿城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激发教师活力,优化教师结构,鼓励骨干教师向新建学校、潜质学校、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师资均衡配置。
根据《意见》,交流分任务型交流、支教型交流和集团学校内部交流。
任务型交流是鹿城区教育局根据发展需要,确定并公布重点发展学校(校区)所需岗位,经教师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流入学校考核、鹿城区教育局审核确定的优秀教师,交流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支教型交流,则是指因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自愿申请到薄弱学校支教的教师。
《意见》提出,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师,须在藤桥镇、山福镇薄弱学校支教满1年,或在仰义街道、丰门街道薄弱学校支教满2年,或在双屿街道、七都街道薄弱学校支教满3年。支教时间满1年可进行中级职称申报,但须继续完成剩余支教年限。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在藤桥镇、山福镇薄弱学校支教满3年,或在仰义街道、丰门街道薄弱学校支教满4年,或在双屿街道、七都街道薄弱学校支教满5年。支教时间满3年可进行高级职称申报,但须继续完成剩余支教年限。已有全职支教经历的,其原有支教年限可累计。
对集团学校内部交流,《意见》称,距规定退休时间超过8年(含8年)且在同一校区连续任教超过9年(不含支教时间)的教师,原则上需进行交流,交流年限不少于3年。每学年交流教师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区骨干及以上层次教师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20%。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但在现学校(校区)连续任职未满15年;或有农村学校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在现学校(校区)连续任职未满15年;或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或正在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或下一学年承担毕业班文化课教学(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鹿城区教育局批准,可暂缓交流。
《意见》指出,交流教师须全职到流入学校工作,跨校交流的原则上随迁入人事关系。交流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交流教师纳入流入学校全员考绩。
《意见》还将教师交流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当年度发展性评价考核:在培养培训、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向有交流经历的教师倾斜。对应交流而不服从组织安排交流的教师,不得推荐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和提拔任用,岗位聘任时,予以低聘一级或聘到最低等级岗位;不服从交流的骨干教师,停发年度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