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全域旅游目的地建设,打响开发区旅游品牌,提升开发区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旅游业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旅游业提质增效,加强和规范开发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日前,金华开发区下发了《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由财政设立开发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支持对象和范围为:包括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村;旅游运输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星级宾馆、研学旅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协会、乡村民宿(含家+民宿)等税收关系纳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范围的,并在开发区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的涉旅企业和单位(除特别说明外)。
该办法对专项资金用于产业融合补助、文体旅游补助、乡村旅游补助、品牌创建奖励、拓展市场奖励、自主营销补助、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及配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奖励或补助具体条款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对列入旅游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省A级景区村庄,经审计验收后,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其中省2A级、3A级景区村庄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当年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该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和绩效评价做出了具体规定。每年由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开发区政策的项目,由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投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财政局复核后,由旅游主管部门在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管委会党工委(主任办公)联席会议审定,由管委会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旅游主管部门兑现奖励资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受资助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实施,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根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该办法还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及社会保险金的企业,以及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考核中不达标,或有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被查实的,当年不享受该政策。
此外,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中认定,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和企业(个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纳入信用负面清单行为和惩戒措施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金开办〔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