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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出台“扶贫新九条”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路桥区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浙江路桥工业园区

  10月21日下午,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我市新出台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召开政策解读会。

  《意见》共有9条政策措施,充分吸收全市各地扶贫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政策,并针对扶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予以破解,为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提供高水平政策保障,简称为台州“扶贫新九条”。

  “《意见》条条围绕‘减轻低收入农户家庭负担、提高低收入农户保障性收入’制定,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扶贫攻坚任务、全市高水平全面小康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市扶贫办副主任丁忠超介绍。

  《意见》的制定体现了“高水平”的导向,在“提标”“降槛”“扩面”等方面下功夫。

  在“提标”方面,《意见》对义务教育阶段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将“营养餐”的资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省定标准的1.3倍;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市级帮扶单位为结对村每年落实帮扶资金最低标准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等。

  在“降槛”方面,《意见》将无子女或有子女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认定条件分别放宽到低于当地同期6倍、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人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扩面”方面,《意见》坚持“应保尽保”工作原则,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低保、低边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在户籍限制上有所放开,如非台州户籍人员与台州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并在台州共同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低边认定条件的,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额时该人员应当纳入低保、低边家庭人口数。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享受低保金。

  同时,《意见》从我市扶贫工作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的创新实践经验,并加以推广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此外,据市扶贫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含金量十足,预测市级财政共需投入5050万元左右(一次性奖补资金4000万元,结对帮扶资金350万元共三年),各县(市、区)除开展“周转房”建设所需2.16亿元左右外,每年需投入1.24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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