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加快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与国家试点工程建设,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全面发展,规范数据信息采集汇聚应用,提升医养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提高全民健康医疗水平的重要基础。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有利于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新的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国家卫健委确定在全国建设五个健康医疗大数据区域中心,并确定在我省建设北方中心,同时要求我省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特别是立法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其他省市创造好的经验和做法。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5号),北方中心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汇聚应用、标准规范建立、双招双引推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成为当前唯一通过国家评估和授权建设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一项新生事物,当前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没有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省作为全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活动的省,无先例可循、无经验可鉴,承担着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重大使命。我们通过前期调研论证发现,健康医疗大数据在管理和开发应用上存有诸多制度障碍。一是,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在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中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对政府部门间的责权分工、管理机构与数据生产和使用单位之间的职责权限、数据开放共享的范围等方面规定不够明晰;三是,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分级分类标准以及授权开放的原则不够明确。因此,制定《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依法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规范,十分必要。
《办法(草案)》共22条,规范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内容,主要创新性举措包括:
一是提出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应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
二是理顺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运营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大数据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三是规定了数据采集汇聚的基本原则。提出政府部门、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在数据采集、汇聚中的义务、标准和原则;对其他数据生产单位则做出了鼓励条款,未做强制性规定。
四是规范了数据分类管理和开放的条件。对各类数据按照规定区分为不予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无条件开放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各类数据的获取和开放使用权限、条件进行了明确。
五是明确了鼓励开发应用的促进政策和推动措施。提出充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动智慧医疗和科学研究,开展应用发展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实现健康医疗业务与健康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险支付、药品招标采购等业务协同应用。
六是强化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强调了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的要求,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