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要求,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细则明确,河北省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河北省发改委是全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市、县两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省石油化工和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为省发改委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设区市、雄安新区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定州市、辛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市、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细则要求,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并健全自我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相对人采取适当、必要、符合实际需要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交工验收监督应包括验收条件的符合性、验收工作的及时性、验收人员的合规性、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资料的完整性、验收结论的明确性等内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