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以及用好汽车消费金融等五项措施,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将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并强调“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通知》指出,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
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方面,《通知》提出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
对于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通知》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外。此外,还将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从而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
用好汽车金融方面,《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