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3月19日至4月18日定为南京市医保局医用耗材治理改革专项推进月,集中力量推进医用耗材(药品)集中采购、集中结算工作。4月20日,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开展医用耗材(药品)集中采购和集中结算工作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强调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自行网下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提出,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生产(配送)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临时性将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验收入库到网上付款集中结算分别不超过30天、60天统一延长至3个月。其中,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平台下单采购,生产(配送)企业应在15天内完成配送和付款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5天内完成验收入库及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至少为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预留5天时间进行结算。对国家、省、市组织的医用耗材(药品)带量采购涉及的货款支付,应按政策规定的时限完成集中结算。
《通知》也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阶段性延长医用耗材(药品)集中结算3个月时间的要求,及时做好网上集中结算,不得出现新的拖欠,不得发生新的网下结算行为。
《通知》指出,对临床必须、不可替代的医用耗材,定点医疗机构可网下联系生产(配送)企业进行应急采购,并在应急采购完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平台进行登记,实行货款集中结算,未登记的、不执行集中结算的视为违规采购。
医用耗材一个年度内网下应急采购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不超过2%。对有特殊情况超过比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前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采购。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自行网下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据悉,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集中结算纳入协议管理和信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执行集中采购、集中结算,并及时、准确上传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协议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拒付医保基金、暂停医保基金结算、暂停定点服务协议直至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集中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医疗保障部门约谈和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或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服务协议的,或被移交司法机关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生产(配送)企业应当在招采平台上积极响应定点医疗机构的采购下单,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定,被处以行业禁入的,纳入医疗保障信用“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