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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施行 中国资本市场迎来新突破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新证券法的实施事关1.6亿A股股民的切身利益,也意味着资本市场将迎来全新变局。

  2月29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新证券法的施行意义重大,甚至不亚于1999年证券法首次施行,因为二者都对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基础性、制度性的变化,只不过后者是从无到有,而前者是从有到优。此次新证券法最大的突破则在于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包括股票公开发行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这对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亦持类似意见。陈雳表示,证券法关系到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治环境,新证券法明确推行注册制,将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更多活力。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来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采用核准制,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相较之前,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首次公开发行)“堰塞湖”现象,此外还可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当然,实现注册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也不意味着放松对投资者的保护。”赵锡军说,实际上,新证券法是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维护资本市场环境,增加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新证券法提高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和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比如,针对备受关注的欺诈发行,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比如,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又如,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上述诉讼制度可视为中国版的集团诉讼。美国集团诉讼之所以能发挥巨大的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是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不需要众多受害投资者主动加入诉讼,而是由“代表性原告”代替投资者向违法公司求偿。而中国的特色在于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来主导诉讼,这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赵锡军表示,新证券法加快推行注册制,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将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但由于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事关重大、牵动全局,接下来需要各有关部门对照证券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新法以及注册制的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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