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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环境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日,我市就行政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不见面”审批等方面出台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环境管理十项措施。

  部分行政许可豁免。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建设项目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要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处置医疗废弃物的企业危废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可以顺延至疫情结束后办理。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对全市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在疫情解除前免于执行停产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疫情结束后,为保障全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供应仍需要继续生产的,可以按照市大气办《关于开展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工作的通知》(连大气办〔2020〕3号),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工作。

  实行网上“不见面”审批。推行“网上办”等便捷方式,开展不见面审批,对办理事项,实行容缺+承诺制度,可暂时不报送纸质版(疫情结束后补齐),先受理电子档,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要求办理,确保项目审批不受阻;对需要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的项目,采取函审等不见面方式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工作,确保工作不停滞。

  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并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开展线下“不见面”监管。创新现场执法手段,实行视频、传输自行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用电量监控等非接触式环境监管模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科技化精准化水平。执法中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我市还将实施帮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环境违法容错纠错规范、环保处罚滞纳金豁免、防护物资储备帮扶以及重大产业项目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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