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转发了《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就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细则》明确,本市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达6个月。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自2月13日开始受理,需要申请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报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为减少疫情期间人群聚集,按照“网上办、不见面”要求,对已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的申请缓缴企业,可直接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在线申请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申请缓缴企业可拨打电话51536115提前预约办理,按预约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现场办理。在此基础上,本市对首次申请缓缴期限在两个月以内的企业开辟了绿色通道。申请企业除填写申请表外,仅需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同时实施简易审核,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在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企业应如实填写缓缴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及附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遵守承诺事项,如有违反,即行终止缓缴期,并按规定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缓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或办理手续。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