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国家卫键委官网挂出《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这份与与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价格公示制度等。
强调成本测算 理清医院“账本”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不仅要求医疗机构须建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职责中还包括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对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等内容。
有分析认为,这与早些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的提法相吻合。
正如研究者指出,早年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制定多缺乏科学依据和方法学模型支撑,调整项目及幅度多为参考其他省市制定,科学实证研究较少。同时,当时医保支付多为定价后的被动按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标准同价格制定高度相关,价格的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医保的支付标准。
其实,自国家医保局从发改委处接过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制定权后,相关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分析人士预估,待医保局牵头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情况调查、评估完成后,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也将随之登上日程表。估计此次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也是与之相呼应。
DRG加速推进 性价比成企业PK关键
从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角度考虑,转变现行按项目支付模式,逐步建立DRG和按绩效付费机制已迫在眉睫。
眼下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国家医保局DRG付费国家试点的培训,也印证了国家推进DRG的决心——目前,29个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已经完成了培训,预计2020年1月中旬全部完成。其中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12个省(区)同时也开展了省级培训。
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8月,97.5%的统筹地区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建立了合理的控制指标体系、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86.3%的统筹地区对诊疗方案和出入院标准比较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75.1%统筹地区按病种付费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在30个试点城市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62.3%统筹地区开展按人头付费,67.4%统筹地区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开展按床日付费。
而对于医药企业而言,这种已成典型的预付制费用支付方式将倒逼企业重塑销售模式。正如广州中医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黎东生所指出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一定会想方设法提高医术、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必须在医保费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做到因病施治、对症下药,通过节省医保费用去获得收益。
为此,企业也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同步梳理产品线,配合DRG按照每一个相似病组的固定额度支付的模式,针对某个病组或领域打造产品组合来应对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