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无锡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对工伤医疗管理方式、范围、相关主体职责、特殊情况下就医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后我市将实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规范工伤医疗服务与质量,推进工伤医疗联网结算,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垫付负担,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职工的工伤医疗需求,织密织好工伤保障安全网,从而增强工伤职工的获得感。
据介绍,当前我市工伤医疗定点管理采用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管理之下的管理模式,未单独筛选独立的工伤医疗机构。同时,窗口人工审核不能防范工伤医疗检查治疗过程中的问题,事中监管不足,不能对定点医院的工伤医疗行为、诊疗项目等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由于联网结算率较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费,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这种操作方法不但时间周期长,还加重了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垫付医疗费的经济负担。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让工伤医疗服务更加方便快捷势在必行。此次出台的《办法》共26条,主要明确了八个方面政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方式与范围方面,规定工伤医疗管理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协议约定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根据行政区域工伤人员分布情况和方便工伤人员救治的需要,择优选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工伤医疗待遇实行联网结算,主要的结算方式有两种,即门(急)诊、急诊留院观察和住院医疗费用以医疗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对部分工伤特定病种按定额付费的方式结算。联网结算将强化经办部门的事中监管效果,倒逼协议医疗机构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规范工伤医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稳步提高,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对于那些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且放开了居住地就医医院数量的限制,只要属于当地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