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六统一”市级统筹
发布时间:2019-12-24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增强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统一全市医疗保障待遇,规范医保经办公共服务,近日,市政府办出台《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推进实施“六统一”市级统筹,当期基金实现全市统收统支。
市级统筹到位后,全市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在2年内逐步统一;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执行统一的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时其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连续记载。执行统一的参保人员市内就诊程序、分类转诊办法和转市外就医登记手续。
同时,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3个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居民医保原各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距过大的项目,实行2年的过渡期,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统一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