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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发出首张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
发布时间:2019-11-14  来源:中国平阳  发布开发区:浙江平阳经济开发区

  11月8日上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出了首张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这标志我县正式实施《平阳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颁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是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一项内容,弥补了建筑垃圾管理的空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范围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该办法指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同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等相关经费支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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