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段时间,我市相继调整和完善一揽子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大政策向困难群众、大病群众倾斜力度。
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为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市近期出台《关于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明确调整大病保险待遇。
本次待遇调整包括两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是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从原3万元调整为2万元;列入贫困人口对象范围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从原2.5万元调整为1万元。调整从今年1月1日实施,原先已经报销过的参保人员可按新的标准进行补差,新符合报销条件的给予补报。
第二项内容是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从原60%调整为6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从原65%调整为70%;列入贫困人口对象范围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从原65%调整为70%,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从原70%调整为75%。这项调整从明年1月1日实施。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
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我市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二是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下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8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6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从原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调整为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均按6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纳入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专项救助全额解决。
本《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救助资金由政府财政全额保障,我市正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