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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布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9  来源:中国宁波  发布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公布在6月24日至25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关于2018年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关于贯彻实施学前教育“两条例”情况报告,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8年,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坚定不移地把节能降耗作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打出系列组合拳,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实施管控措施,积极构建市场化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照预定的目标任务,节能降耗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比较严峻。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加快转型,推动生态绿色发展。要加快调整产业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产业转型升级战略部署,积极调整我市多年来形成的高能耗项目,及早谋划一批资源消耗少、科技水平高、竞争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质重大项目。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把全面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全面推动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优化生产工艺和设备,真正做到提质增效。要加快构建绿色体系。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创建,逐步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全力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加大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深入挖掘技改节能空间。鼓励企业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研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特别对石化、钢铁、造纸、铸造等重点产业继续加大节能化改造。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规范整治以“四无”为重点的“低小散”“脏乱差”问题企业(作坊),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要努力减少用煤总量。按照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创建工厂,启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能源,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加力督促,严格落实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扩大节能监察范围,加大节能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双控”指标。结合各区县(市)现有产业特点、能源利用状况等要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节能降耗各项指标。要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年度节能降耗工作意见,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强化各级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责任。要严格把牢审批关。对高能耗项目,依法依规把好审批关,加强能评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杜绝不符合条件的高能耗项目落地。

  加强宣传,营造节能降耗氛围。要提高全民节能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广泛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广节能先进典型,引导合理消费,强化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建立有效节能机制。严格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队的节能标准,杜绝能源的浪费和低效率使用,把“节水、节电、节油”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常抓不懈。要推行低碳生活方式。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电器,努力营造全社会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

  关于贯彻实施学前教育“两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坚持规范管理,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与省、市“两条例”的要求相对照,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相比较,我市学前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短板,还需要在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建设规划、调整资源结构、优化财政投入以及加强师资建设等方面下功夫。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市条例第4条规定,由市政府牵头,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全市学前教育重大事项研究、突出问题解决的统筹协调力度,尽快制定我市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实施意见,完善全市学前教育政策措施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学前教育“两条例”重要条款落实。

  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省条例第5条规定,完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尽快建立市级统筹、县级为主、乡级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区域均衡发展。

  推进规划落实到位。落实省条例第9条、市条例第6条规定,优化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源预警和生源提前登记制度。落实省条例第10条、市条例第7条规定,严格执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四同步”政策,加强对配套园规划建设审核把关和后续监督。限期完成不符合要求的小区配套园整改工作,补足配齐应建未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缺额,解决好移交中存在的产权问题,落实普惠性幼儿园性质转化工作。

  保障幼教资源供给。对照国家“2020年公办园在园占比达到50%”的目标要求,加快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园,逐步提高公办园招生覆盖率。加快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扩大农村地区普惠性教育资源。

  强化普惠性民办园扶持。落实省条例第43条和第44条、市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等规定,确保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实行统一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同时,在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推动普惠性民办园快速优质发展。

  建立幼儿园收费质价统一机制。落实市条例第41条规定,加快建立学前教育成本核算机制,提出切合实际的办学成本分担方案,建立比较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量和价格基本一致。

  制定相关经费标准。落实省条例第39条规定,加快指导各区县(市)出台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省条例第25条规定,尽快清理幼儿园编制违规使用情况,加大对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统筹保障力度。落实省条例第27条、第28条以及市条例第27条规定,加强幼教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合同制教师收入不低于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确保保健员执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聘任政策,确保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保教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要求。

  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公检法司机关高度重视落实“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刑事司法理念逐步革新,司法职权配置得到优化,证据标准趋向统一,庭审实质化水平有所提升,刑事辩护全覆盖不断扩大,改革效果逐步显现。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对照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对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对照先进城市改革经验的新标杆,当前我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依然存在短板,需要解决刑事司法理念转变不彻底、公检法司机关相互制衡不强、协调配合不紧密、地区间司法资源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各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刻领会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核心要领,切实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助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资金保障。同时,要以改革为契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准确理解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加强权力之间的制约,通过强化制约来提升审判权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行为。

  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落实各项重大改革举措。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提高举证、质证规范化水平,促进控辩对抗实质化;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探索创新出庭形式,加强出庭作证保障,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细化会议流程、健全证据展示制度、强化庭前会议报告约束力,真正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要守牢司法底线,努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扩大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探索相关机制在重大案件中的适用,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各环节的有序衔接,保障各司法机关办案有章可循。

  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办案协同机制。进一步推动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常态化沟通,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和规范的材料流转程序,促进各部门围绕共同的改革目标,求同存异,推动各项改革任务深入开展。加强对刑事高发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标准、量刑尺度的数据收集和调研分析,统一相关类罪的裁判尺度,制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以此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加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作用发挥,各司法机关要打通程序上的梗阻,为律师依法行使会见、知情、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提供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刑辩全覆盖制度进一步落实。

  优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各司法机关要大力推进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司法人员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说理的能力;要重视刑事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推动刑事司法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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