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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明显提高
发布时间:2019-08-27  来源:丹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

  长期以来,高额的医疗费让许多人“一病回到解放前”。针对这一民生问题,从9月1日起,我市将明显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解决好患者看病就医问题,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我市决定从9月1日起明显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并对新政策给予了具体的实施规定。

  记者获悉,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待遇为:参保人员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5万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10万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此次待遇调整包括降低起付标准、减少自付报销分段、提高报销比例三个方面,具体为:参保人员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1.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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