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经纪行为,依法依规从严管理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房地产销售与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经纪服务代理、居间等行为实现监管“全覆盖”,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商品房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该《通知》将于2019年9月5日起开始施行。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
目前,大部分地产企业的销售任务基本压在“代理”身上,对于购房者而言,地产企业与经纪机构是否签订合作协议、该经纪机构是否具有代理资格等都不甚清楚。对此,此次《通知》明确要求规范代理机构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政府部门备案的符合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服务证。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要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合同中须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等事项。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完善买卖合同委托代理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代理销售机构的名称与该套商品房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信息准确填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完善楼盘现场信息公示方面,新政要求,项目有委托代理机构的,须在项目销售现场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代理机构的代理销售承诺书以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
加强商品房的经纪服务管理
以老百姓买到放心房为目的,新政明确要建立商品房代理销售承诺与信息报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销售商品房相关信息,一并提交《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相关信息要全部申报录入“嘉兴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委托代理销售经纪人员与销售方式、区域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督促经纪机构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信息。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信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如何向购房者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信息,《通知》也给出规定,要求规范书面告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书面向购房人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情况;在提供存量房经纪服务时应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书面告知书应由购房人签字,房地产经纪机构留存,告知书与委托代理合同等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为提升行业诚信度和责任感,新政明确将开展实名从业服务。今后,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等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实名服务,佩戴实名服务牌,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广大市民可通过扫描服务证二维码核实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查询是否在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屋交易秩序,我市建立了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目前,该平台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预计将于9月份正式上线运行。立足这一平台,此次新政也要求建立房源核验与挂牌制度,“凡在市区从事存量房居间(买卖)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嘉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按照规范流程,协助出售方完成房源信息核验、房源挂牌。经纪机构通过房源挂牌取得挂牌房源编码后,可在门店或其他渠道挂牌发布,但应标明挂牌房源编码。”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委托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等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对已出售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将原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应及时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确保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有效。
新政还提出开展经纪服务评价,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经纪机构在门店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嘉兴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管理平台”服务评价方法。在提供代理、居间服务时,要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可以在“嘉兴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对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态度、专业水平进行评价。经纪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与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