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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马鞍山日报  发布开发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月16日,《马鞍山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明确,2025年6月底前,我市将重点对投入使用15年及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按需完成维修改造更新。2025年6月以后,对新增住宅老旧电梯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维修改造更新长效机制,消除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实施方案》适用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设的住宅类、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住宅电梯。重点为电梯本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电梯,以及投入使用15年及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已纳入马鞍山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国家设备更新项目)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全面摸排投入使用15年及以上住宅老旧电梯及15年以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数量、分布和运行情况,并通过12345热线、12315热线、9636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专项整治行动等广泛征集电梯各类隐患问题;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问题隐患,对问题隐患实施分类管理,建立问题隐患信息台账。

  对于市民关注的费用问题,《实施方案》提出,我市将于今年8月底前,建立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应急绿色通道。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设立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应急备用金,额度按首期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确定,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各县政府、郑蒲港新区管委会依据3%至5%的比例自行确定应急备用金金额,用于垫付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垫付后应按照“谁借用、谁返还”的原则及时返还。

  《实施方案》指出,我市将建立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安全评估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老旧电梯,经公示告知业主后,督促使用单位委托有安全评估能力的电梯检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问题隐患集中、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可集中、批量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提出一般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明确意见。

  《实施方案》明确,我市将分一般维修、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常态维修改造更新三个类别对住宅电梯进行维修改造更新。

  对于一般维修,原有物业合同中约定由维保单位承担的,或是经协商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或协商意见承担所需资金。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故障停机,已经影响群众安全出行,需要立即维修改造更新的,适用应急维修改造更新。这种情况下,由电梯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使用单位申报应急备用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对于经业主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余额充足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提取业主账户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至应急备用金账户;对于业主账户中无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由业主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差额,返还至应急备用金账户。

  对暂不影响群众安全出行,但安全评估明确建议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适用常态维修改造更新。这种情况下,由电梯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使用单位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申报维修改造更新资金。

  根据《实施方案》,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应制定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申报使用应急备用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负责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申报监督检验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招标、施工、验收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住宅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监督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应优先安排。

  同时,《实施方案》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电梯综合保险产品,按照“服务民生、惠民微利、公平持续”的原则,创新“保险+服务”模式,促进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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