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后以“机身划痕”等原因起诉商家退货退款,还提供了“开箱视频”,实际退回的却是线下购买的另一台。日前,一名当事人因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司法秩序等虚假诉讼行为,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出了2024年首张“罚单”,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作出了司法处罚。
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始于2023年6月,贺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某品牌自营官方旗舰店中下单购买手机一台,订单包含赠品耳机一件。贺某收货后,当日以“机身划痕、摄像头掉漆、内存规格不符”等原因向店铺申请退货退款,并将手机寄回。店铺收到退回的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序列号与系统登记发出的手机不一致,拒绝给贺某退款,贺某于是将店铺经营者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当事人诉辩称中对于基本事实的描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互相矛盾,认为本案可能存在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的情况,围绕证据真实性问题先后组织两次庭审。
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贺某坚称其退回的手机就是当时收到的,并提交了其拍摄录制的开箱视频、开箱照片。商家则称,原告退回手机的序列号、内存均与系统记录不一致,且开箱视频显示快递箱中没有赠品耳机,开箱照片中却有耳机,存在矛盾。面对法官的询问,贺某起初称“未收到耳机”,后又变更陈述为“耳机和手机没在一个包裹,是快递员单独给我的”。
为准确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休庭后围绕手机序列号、快递包裹、赠品耳机等情况展开调查,通过向生产厂家协查、向快递存放点调取证据、对快递配送员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两部手机销售渠道和生产日期等事实,证实了手机和耳机在同一快递包裹,原告所称耳机单独配送的陈述是虚假的。
证据显示,商家发货的机器SN码末尾为8499,经平台系统查询,生产日期为当年2月左右,机器归属为某平台,未激活;而贺某退货的机器SN码末尾为3577,生产日期为当年1月左右,机器归属为线下某区域,同样未激活。
面对证据,贺某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其退回商家处的手机与商家向其销售的手机不一致。贺某在收到商家销售的手机后,进行拆封,将自己从其他平台购买的另一部手机放入包装盒内进行重新包装,录制了开箱验货视频,并以此为依据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贺某当庭向法院及被告道歉,并在庭后提交了书面致歉信。
法院认为,贺某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虚构所购买商品有瑕疵的事实,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对贺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目前,该判决书、决定书均已生效,原告已履行了司法处罚。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崔晓光介绍,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虚构事实或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等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崔晓光表示,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遵守正常的诉讼秩序,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