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绍兴市和我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调整优化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在我市就学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实施意见》,该政策的适用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申请在我市就读的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其中,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入学的申报条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一简称为“父母”,下同)双方或一方或本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就读我市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随迁子女高中段入学的申报条件: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年学习经历且取得我市学籍满3年的,毕业当年可报考我市高中学校;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取得我市学籍未满3年的,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其毕业当年5月31日前取得我市合法产权住房(以房屋不动产权证为准)或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可报考我市高中学校;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取得我市学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对象,毕业当年可报考我市职业高中和民办高中。
据了解,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降低了随迁子女在我市的入学条件和门槛。比如,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政策不仅要求父母双方均要持有我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而且还要同时满足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等三个条件,而新政策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本人持我市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就可以了。又如,对于高中段入学,原政策要求满足居住证、基本养老保险和学籍等“三个3年”要求,否则只能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而新政策只要满足学籍“一个3年”条件,毕业当年就可报考我市高中学校。
据悉,该《实施意见》已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