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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休假标准让劳动者权益更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9-08-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仅有政策善意和《标准》的规定是不够的,还要有完善的顶层设计和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对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坚决依法惩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简称《标准》),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根据相关规定,我国职工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专家认为,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可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

  休息休假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有的假日是全体公民放假,有的假日是部分公民放假,有的休假是为了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有的休假兼顾了国情、亲情以及传统文化等因素。此前,我国有关休息休假的标准或规定分散在不同制度或标准中,此次人社部发布的休假标准更加清晰规范、全面完整,更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依规掌握运用。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纠纷的案例,比如,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部分企业员工未能按法律规定享受此项权利,为此产生劳动纠纷,既影响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也消耗了较多劳动仲裁资源或司法资源。此次人社部发布五类休假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减少劳动纠纷,对用人单位、职工、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都是利好。

  有了上述《标准》,劳动者可以更全面了解自己在休息休假方面的法定权利,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对用人单位来说,人社部《标准》是一种硬约束,提醒和警示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安排员工休息休假,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另外,《标准》也是各地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各级法院处理劳动纠纷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或者为创造更多业绩和利润,要么侵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要么不让劳动者享受多种带薪休假权益。按说,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都是带薪休假,但实际情况是,不少劳动者很难享受带薪休假。人社部《标准》应当成为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职责的硬核指标,违反者须依法受到追究制裁。

  由于部分普通职工比较弱势,而用人单位相对强势,国家规定的职工休假休息权益,在一些单位沦为“纸上福利”。要改变这种局面,既需要发展经济创造就业以平衡劳资地位,也需要劳动监管部门多为劳动者“撑腰”,包括主动对用人单位落实休息休假规定进行检查,对违规者依法严厉处罚,以发挥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当然,休假标准也要不断完善,尽量不给用人单位“钻空子”的机会。如《标准》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但目前对“青年”的年龄界定缺乏统一标准。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其中青年的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同时说明,规划中涉及婚姻、就业、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时,青年的年龄界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标准》中的概念、界定等应有统一的标准。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仅有政策善意和《标准》的规定是不够的,还要有完善的顶层设计和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对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劳动者自身也要勇于行使和维护休息休假权,以此积极推动用人单位遵规守法,推动职能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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