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印发《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增效利用,规范桥下空间安全管理。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市管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但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堤防。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总体规划,在征求桥梁业主单位同意意见后组织实施。同时指出,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实行“一桥一策”。在保障桥梁(含桥下空间)结构完好、运行安全和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桥下空间可用于绿化、绿道建设,也可用于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环卫设施、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群众体育健身、公共休闲,公交站场、小型汽车停车场、共享自行车停放等公益性利用。
《办法》规定,桥下空间使用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桥下空间使用者负责所使用的桥下空间日常维护和保养,履行秩序管理责任。同时,《办法》还对利用桥下空间流程办理作了具体指引,包括“拟使用者向辖区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利用需求,并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桥下空间利用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使用管理方案等”“管理责任单位在征求桥梁业主单位意见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和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使用者与桥梁业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等。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违法堆放物品、乱搭建、乱开挖、建造具有桩基础或整体基础的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设立洗车、修车、餐饮等各种经营场所及设施等,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