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支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或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零售药店,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推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依法、规范、有序运转。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连锁企业和单体零售药店,药品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整合后的药品零售经营主体与被整合前主体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人员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原为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企业持整合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按照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医保定点换发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
《意见》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相关要求,在进行兼并重组时,保障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允许不暂停原有企业经营业务,给予一定时间进行原库存药品销售。支持连锁门店之间按需调拨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通过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满足顾客用药需求。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意见》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互相抄告、依法查处。对于存在药品经营和医保管理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的连锁门店,除对违法违规门店进行依法处罚和分级分类信用约束外,将对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发告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