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人社服务中心提醒解答,不然我差点犯大错误了!”近日,刘先生到海州区浦西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咨询业务时,听工作人员解释相关法规后感慨。原来,刘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他已经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准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来浦西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咨询相关事项。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下,刘先生避免了劳资关系隐患的发生。
刘先生开设了一家小型装备制造公司,为了减少用工风险,他已经两次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认为,通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增加企业的自主权,同时可以更好地发挥灵活性,保障企业经济效益。但是,他本人也担心是否妥当,找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咨询后才知晓,如果企业第三次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如果企业第三次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确实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但是,那只是针对特殊的情况。”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依旧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规定,企业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若企业拒不执行,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工作人员向刘先生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4条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第三次就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