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稳就业促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就业创业,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意见》围绕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就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就业五个方面提出了15项具体举措。
企业是就业的主体,我市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三方面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上,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由19%降至16%,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按统筹区规定实施新一轮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前期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50%;困难企业经征收部门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在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上,我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在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上,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
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是我市促进就业的一大重点,我市将从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三方面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在优化创业环境上,我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上,我市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支持创业载体建设上,我市进一步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初次创业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和综合补贴;支持区镇和有条件的村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和促进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职业培训是提升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最有效的措施。我市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我市将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就业。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低保家庭劳动者、残疾人、“4050”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税收优惠按相关税法规定办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两倍,同时家庭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此外,我市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以此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