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公告。《通知》由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起草。
《通知》中提到,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用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目前,采取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散、乱”等问题仍较突出,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素养整体不高,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责任体系不够健全。
《通知》共有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六个部分。
《通知》明确了各方管理责任。明确了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评价考核;集中用餐单位应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招投标,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承包经营的每个食堂均应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同时,《通知》提高了承包经营准入门槛。一是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准入要求,实行承包经营行为的,应当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省份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明确高校食堂许可和审查权限,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层级高校食堂许可和审查权限;三是明确禁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