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阜宁发布 发布开发区: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
1月15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通知要求,阜宁县将从1月1日起,将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人均1840元/月提高到人均20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人均18元/小时提高到人均20元/小时。新标准主要适用于阜宁县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亦可依照此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和执行,对提高阜宁县内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促进企业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必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