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由“无待遇等待期”调整为“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调整为“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参保前及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为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确保脱贫人口(全口径脱贫人口,含原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将脱贫人口(全口径脱贫人口,含原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也纳入了动态参保范围。
新生儿出生当年,由“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无需补缴医保费”,调整为“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在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从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范围由基层医疗机构扩展至全市市、县级医疗机构。通过拓展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扩大了政策受益面,实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市、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全覆盖。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县、市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在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在县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在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4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
基层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市级医疗机构指漯河市中心医院、漯河市中医院、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附属医院、漯河市第七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西城分院、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分院。县级医疗机构指不属于基层医疗机构和市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为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自然分娩由定额8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由定额1600元提高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