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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已开始施行 完善金融产业结构 力促经济金融互生共长
发布时间:2024-01-11  来源:茂名日报  发布开发区:广东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近日,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办法》内容包括扶持对象、扶持标准、考核程序等9项。

  据了解,出台《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我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

  《办法》规定,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茂名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保险业机构;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督导金融信贷支持地方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对新进驻茂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开办费扶持,具体为:在茂名设立总部(指注册地在茂名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茂名市设立银行地区总部(指银行的分行或分公司并在茂名市辖区汇缴税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茂名市新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本项所称银行支行级机构,指原在茂名辖区无任何注册机构、现首次在茂名辖区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在县域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对在茂名市设立的证券、期货分公司或营业部、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财政性资金分存业务支持,具体为:对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比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增长率同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按当年存贷比从高至低排列,对排在前五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建立财政性存款分存业务与银行贷款贡献适当挂钩的机制。由财政部门从需调整或新开设的财政专户存款计划中,按存贷比等指标考核,结合公开竞争方式给予支持;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保险机构当年引进本系统总(省)公司资金投资茂名项目,或其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督导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扶持。

  《办法》指出,考核和扶持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于考核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报市政府审批。每年考核依据为前一年运行数据。各项考核指标以市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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