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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引导金融组织体系日益丰富 推进金融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21  来源:金融届  

  观点新媒体获悉,《措施》提出,引导金融组织体系日益丰富,具体内容如下:

  1.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集团型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最高可达到5000万元。

  对市场化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自营业务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以及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依法设立的财务公司、财资中心,按实缴资本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到3000万元。

  对依法纳税的银行市级分行、保险(人身险、财险)省级分公司、证券期货省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依法纳税的省级保险中介机构(含省级保险代理公司、省级保险经纪公司、省级保险公估公司等),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依法纳税的保险(人身险、财险)市级分公司、市级中心支公司、市级支公司,以及证券期货市级分公司或营业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金融机构总部直接或间接持股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科技公司,按实缴资本的不同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对入驻后持续运营且首次连续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可含迁入前一个会计年度)不低于3000万元,并经行业认定或有产品、服务等通过行业认定的金融科技新锐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积极引进具有行业优势和实力的机构参与交易场所建设,对入驻后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按不同的实缴资本,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对入驻三亚实质性运营且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规模超过1000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超过1000亿元的部分,按每新增10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4.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且发生实际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不同的实缴资本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5.合规展业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产品),分别不同地域、行业投向按不超过管理费收入的4%、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管理机构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资奖励。

  合规展业的私募证券类管理机构,分别不同的管理规模按不超过其管理规模的1.2‰给予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资奖励。

  对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地再投资、属地员工教育、租赁办公用房、金融会议和论坛等用途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其管理的基金企业),可参照招商做法享受其他额外奖励。

  6.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入驻并实质性运营、且在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内租赁办公楼宇的金融主体,分别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等情形按不超过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50%的给予租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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