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系统完备、规范科学、运行有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立预防为主、分层递进、专群结合、衔接联动、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二、市、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督导考评、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处化解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合肥仲裁委应当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活动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明白人、志愿者等力量,定期排查纠纷,综合研判预警,开展分流调处,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和减少诉讼案件,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各级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综治中心,整合信访接待、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公共法律服务、仲裁服务、行政争议调解、检察服务、诉讼服务等力量,建立集中受理、访调一体、集成联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有效衔接,实现人民群众诉求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调解组织,对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常态化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专业能力和水平。推进调解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探索建立调解员职业化工作机制,持续改进调解组织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村(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发展方向,完善矛盾纠纷数据归集共享机制,统筹建立全区域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智能应用平台,迭代优化数智应用场景,推动相关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汇聚融合和分析应用,形成各类矛盾纠纷数据有效汇集。
八、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创新,专班推动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持续加强“百姓评理说事点”建设,深入推动“六情”活动走深走实,全面推广医患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合肥科技创新优势,强力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本市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品牌。
九、各级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平安合肥建设等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人大代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