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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岛内航行船舶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23-11-17  来源:海南日报  

  11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专场新闻发布会透露,《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1月18日正式施行。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介绍,《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具体举措,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风险防控,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海岛型自贸港,货物运输流通80%以上依靠海上船舶运输,船舶运输主要分为岛内航行和岛外航行两种情况。”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发展战略研究处副处长梁洪龙表示,根据相关部署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人员、运输工具均需从口岸进出。当前岛内航行船舶不但可从口岸进出,也可从岛内港汊和岙口出入。这类船舶数量大、种类多、作业区域广,对船舶反走私工作带来较大挑战。

  新问题需要新办法破题。为加强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和制度储备,2022年1月,制定《办法》被列入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任务清单。作为牵头的责任单位,海南海事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办法》出台。

  吴平生介绍,《办法》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综合治理;二是重点强化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八类异常动态情形的监管;三是明确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非设关地之间的岛内航行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动态监管要求,便利船舶运输;四是突出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驶离始发地后,途中变更航行计划的船舶,应及时向原报告主管部门重新报告。

  针对国际航行船舶的通行监管,《办法》明确,航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之间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岸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航行于“二线口岸”之间及从“二线口岸”前往非设关地港口码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二线口岸”对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规定;航行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之间及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前往“二线口岸”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综合执法点对船舶上下货物、物品实时监控和处理的规定。

  梁洪龙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就是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任务清单中的重要的制度设计内容,它的出台标志着海南在封关制度设计方面迈出坚实一步。《办法》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全岛封关运作后在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方面的空白,为做好船舶反走私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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