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首付款可用公积金支付
发布时间:2023-11-03 来源:新昌县融媒体中心主办 发布开发区:浙江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想买房,但是苦于筹不到足够的首付款;贷款利息高压力大,想多付点首付,以便少贷点款……这是很多急需购房的市民正在苦恼的难题。近日,县公积金中心推出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房首付款业务,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
“按照以往的政策,市民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要先自筹购房首付款,办妥贷款相关手续并经审批通过后,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政策优化调整后,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合同后即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这大大缓解了市民自筹资金的压力。
目前,该政策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楼盘的新建商品住房,缴存职工在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即可携带相关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打入房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期房)或房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现房)。
值得注意的是,购买新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