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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试点方案:科研人员可获至少10年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海南特区报  

  近日,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根据《方案》,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即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采用分级赋权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即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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