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社会实践的安全组织和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师生大型活动、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活动方案,方案要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请示要附活动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人名单等。
2.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事先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外出前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保护教育、组织纪律教育等。
3.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4.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应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
5.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 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不得超员运行。(七)组织人员外出时要准备常用药物和应急物品。(八)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以及火灾扑救等有危险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