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07亿元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了新变化。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07.33亿元,比去年执行数增长0.2%。
第一财经记者对比2019年老《办法》和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发现,修订后的一些适用具体条件有调整。
为支持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修订后《办法》在对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的具体条件中做了调整。此前的规定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而修订后的《办法》将这一比例降至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放宽比例,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这一优惠,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提高了最高贷款额度,并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上限。
此前的规定是,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而修订后的《办法》将这一额度提高至30万元,并且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在贷款利率方面,此前的规定是贫困地区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而随着近年央行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此次修订后的《办法》据此也做了调整。
即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较之前规定的的贷款利率上限都有所下调。
在此前的规定中,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一项是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政策,此后在总结这一试点基础上,将其升级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因此在修订后的《办法》中,相关表述、内容作了更改、调整。
《办法》称,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在试点城市规定方面,《办法》较此前规定明显有所放宽,给地方更大自主性。即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给予试点城市奖补资金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则直接将奖补资金规模跟绩效体挂钩,提高各地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