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教育部门分别针对高中、中职、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台资助政策,确保这些学生及时得到政策资助,安心就读,平稳完成学业。
政策规定,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凡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等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乡村振兴局原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八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按照困难等级分别为:一般困难每生每年1500元;比较困难每生每年2000元;特别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等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等)每生每年2500元。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特困救助家庭在校学生,可申请地方政府资助,免除学费、伙食费、住宿费、书本费、社会实践费(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标准)。由学校审核报送并经区教育局复核统一打卡发放。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则规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以上在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报每生每年6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免除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公办学校非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对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批准的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收取。
实施义务教育全日制学校、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等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残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可申请学前教育政府资助。一般困难每生每年800元,比较困难每生每年1000元,特别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等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等)每生每年1200元。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特困救助家庭在园儿童,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残疾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民办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减免,由幼儿园审核报送并经区教育局复核统一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