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质效,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将现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涉及的规划选址论证、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整合为选址综合论证,编制一个论证报告、组织一次踏勘、开展一次专家论证、形成一个论证意见,实现成果共享,避免重复踏勘和论证。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和现场踏勘并出具选址选线意见。
《通知》明确,省级及以上预审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省级以下预审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综合论证报告文本的规范性、各类图件及附件的完整性和相关部门意见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采取召开论证会议的形式,重点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一张图”、选址选线约束性、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进行论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选址综合论证会议的论证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意见。通过选址综合论证后的建设项目,如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而重新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的,须重新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重新开展综合论证。
《通知》强调,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指导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高质量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要加强综合论证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对综合论证报告中情节较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程度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