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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台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太原日报  

  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8月8日起正式实施。

  《措施》的主要内容有七项。满足刚性住房需求。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政策下限执行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同时,支持山西中部城市群区域内居民在我市购房。对山西中部城市群区域内居民以及来并就业新市民,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在购房资格审核、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存在抵押项目的房产上市交易时,符合相关要求的,不需要先行还贷或垫付,即可实现抵押变更、转移登记及新抵押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同一房产上的抵押设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等业务,根据申请实现“三合一”办理,并与金融机构、资金提存机构及时开展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共享。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优化二手房交易转让条件。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该房屋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自办理房屋网签之日起满2年;未网签或无法确定网签时间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继承、直系亲属间赠与和转让、债务纠纷房产转让,及居民实际入住多年因开发企业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延误办证导致不动产权证取得不足2年的,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鼓励居民将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家庭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备案、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首套房享受商业贷款等相关支持政策。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将其中一套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备案、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第二套住房享受商业贷款等相关支持政策。

  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住房租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采取市场化购买商品房或委托定向开发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购买协议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向相关部门申领专项奖补资金;运营期满后,可作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我市还要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如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方面,对积极参与本市房地产项目风险化解工作以及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的金融机构,优先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存贷款业务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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