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就《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该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包括西安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保护区(包括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护区管理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意见稿中提出,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就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经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
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包括工程及作业概况、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施工降水方案、基坑或边坡支护方案、基坑及地下水等监测措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应急预案等。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分为较大风险项目和一般风险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于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管理要求,意见稿中提到,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前期及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设计方案应包括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有关内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审查意见和经同意的安全防护方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保护区巡查中,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防护工作;同时建立安全巡查机制,规定巡查责任岗位、巡查责任人、巡查频次、巡查记录、巡查报告等内容;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应当加强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实施过程的跟踪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