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列出“负面清单” 助力精准扶贫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规定,我市近日出台《市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围绕“两个确保”的总攻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
市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市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国办发〔2016〕22号和皖政办〔2016〕31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等。县区在安排使用以上资金时,按“负面清单”执行。
根据清单,市级以上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县、区在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