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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出“杀手锏”,北京拟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中国小康网  

  买房遭遇假房源、租房被找各种理由扣了押金、出了问题才发现自己找的是黑中介……买房、租房过程中总会有人掉进“坑”里,这些槽点在北京将逐渐被规范。

  7月19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北京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4条,从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审查、备案公示、备案注销等6个方面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征求意见稿》是对原则性规定的细化,既是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房屋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基本条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备案:

  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建立房源查验、身份查验、档案保存、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投诉处理、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不存在其他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此外,经纪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具备4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租赁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具备4名(含)以上住房租赁专业人员相应的专业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所称住房租赁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人员,以及通过住房租赁专业技能评价的人员。

  在细化备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收费不规范、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房屋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信息公示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对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租赁企业还应当公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押金托管银行账户和租金监管银行账户。特别是对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要求其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让租房市民更加放心、安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人员实名从业管理要求。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同步在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从业人员已办理信息卡的,由企业核对现有人员,完成从业人员信息绑定。从业人员尚未办理信息卡的,应先办理信息卡后,由企业完成从业人员信息绑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在平台中进行变更操作,动态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具体到备案方式和流程,《征求意见稿》明确是“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联动: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平台,经纪机构、租赁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通过平台受理备案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做出备案决定,并于备案完成后六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要上传平台。备案完成后,平台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加强了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得,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撤销备案并依法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及股东纳入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的相关情形,特别强调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期间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为行业监管提供了抓手,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暂停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公示,待企业完成整改后恢复公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实际从业人员与平台备案人员信息不符超过30%的;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按规定应暂停公示的情形。暂停公示期间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注销备案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申请注销备案的;经营异常状态持续半年以上的;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按规定应注销备案的情形。

  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撤销或注销备案的,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认为,征求意见稿兼顾了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了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营商环境。政策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让市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

  一位房屋租赁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竞争激烈,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所以,我们这些中介机构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强培育和引导,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只有行业整体水平提高了,消费者信任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了,北京租房市场蛋糕才会越做越大,消费者的体验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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